
“以数控税”元年:当每一公里运输都成为可信数据
2025年12月12日
挣脱“三重迷雾”:网络货运数字化的价值重估
2025年12月12日对网络货运平台从个体司机处获取进项发票的世纪难题,业内近年来出现了一种呼声:能否借鉴资源回收行业的成功经验,在网络货运领域也推行“反向开票”?

所谓“反向开票”,是指由购买方(即网络货运平台)作为开票主体,向销售方(即提供运输服务的个体司机)开具发票,然后由购买方将发票和税款一并申报缴纳。在资源回收行业,这一模式有效解决了回收企业从大量散户手中购买废旧物资时“无票可入账”的困境。
从表面看,网络货运与资源回收行业确有相似之处:交易对手方都是大量、分散且通常未进行税务登记的自然人(个体司机/回收者),导致作为企业方的平台无法取得合规的成本发票,税负高企。早在2017年,国家税务总局就曾发布公告(税总〔2017〕55号),允许网络货运平台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司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但因其操作流程复杂,实际推行效果有限。因此,更便捷的“反向开票”被寄予厚望。
然而,直接将资源回收的模式套用到网络货运上,可能面临“水土不服”的挑战。关键的区别在于配套政策的完整性。

资源回收行业的“反向开票”之所以能顺畅运行,是因为它并非单一政策,而是一个政策组合拳:除了允许反向开票,还对回收企业销售的自产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,并对个体回收者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等简易征管方式。这套组合拳在解决进项发票问题的同时,也平衡了各方的税收负担。
反观网络货运,如果只引入“反向开票”本身,而不解决与之相关的两个核心问题,效果将大打折扣:
- 司机端个人所得税问题:平台向司机支付运费,司机获得了经营收入。如果由平台反向开票并缴纳了增值税,那么司机个人的所得税如何缴纳、由谁扣缴、税负如何?如果没有像资源回收行业那样的简易核定征收办法,这个难题依然无解。
- 平台端综合税负问题:“反向开票”可能只解决了运费发票(一张票)的问题。但平台的成本还包括司机承担的油费、路桥费等(另外两张票)。只有将“反向开票”与财政部2025年5号公告中明确的油(气)票、通行费票的抵扣政策相结合,形成“三张票”的系统性解决方案,才能全面降低平台税负。

因此,业内专家指出,探讨网络货运行业的“反向开票”,必须同步设计与之匹配的、系统性的征管机制。否则,一个局部的修补不仅可能无法根治顽疾,还可能因为改变了开票主体和资金流向,引发新的税收风险与监管复杂性。网络货运的税务破局,需要的是顶层设计与系统思维,而非简单的模式移植。



